住院期间夜间起夜摔伤谁负责
针对住院期间夜间起夜摔伤的责任问题,可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认定依据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,对住院患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。若患者夜间起夜摔伤是因医院地面湿滑无警示、床边无护栏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导致,符合该法条中“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害”的情形,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。若患者自身存在不听医嘱强行起夜等过错,可结合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“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”,减轻医院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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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未及时固定现场证据:摔伤后未拍摄现场照片、未要求医院记录摔伤细节,导致后续无法证明医院存在地面湿滑、无警示等过错,难以认定医院责任。
2. 与医院协商时随意签字:在未看清协议内容(如“自愿放弃追责”条款)的情况下签署医院提供的文件,可能丧失后续索赔权利。
3. 超过诉讼时效才维权:根据法律规定,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三年(民法典实施后),若超过时效起诉,医院可提出时效抗辩,导致索赔请求被法院驳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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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证据链断裂风险:例如患者夜间起夜时因病房地面湿滑摔倒,但医院监控因故障未录制到现场,且无其他目击者,患者无法证明地面湿滑与摔伤的因果关系,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医院责任,无法获得赔偿。
2. 诉讼时效经过风险:患者摔伤后未及时维权,三年后才向法院起诉,医院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,法院将驳回患者的诉讼请求,患者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医疗费、护理费等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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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若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需承担责任:如病房地面湿滑未设警示、床边未配备护栏(针对行动不便患者)、夜间照明不足等,导致患者摔伤时,医院因未履行合理防护义务需担责。
2. 若患者自身存在过错,医院责任可减轻或免除:如患者不听从医护人员“需家属陪同起夜”的叮嘱、自行拆除床边护栏、醉酒后强行起夜等,因自身行为导致摔伤时,需自行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。
3. 若因第三人行为导致摔伤,第三人与医院按情况担责:如陪护人员推搡患者致其摔倒,由陪护人员担责;若医院未对陪护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,需承担补充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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